1908年11月25日,清廷颁布《各学堂修业文凭条例》十四条,使兴学以来的毕业证书制度终于健全起来。《条例》通令京外各学堂,酌定自戊申年(1908年)下学期实行修业文凭制度,学期。学年考试之后发给考试所得分数等第之修业文凭,凡学生毕业,必须修业文凭齐全,始可照章给奖,自此,始有与近代学校制度相适应的正式毕业文凭。